山东省开发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山东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SHANDONG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简称SADZ)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区内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是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渠道。
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建设发展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拓展经贸、科技协作,推动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人才集聚和创新要素集聚,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功能,全面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第四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主管单位
协会接受山东省商务厅和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宣传开发区投资环境和建设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三)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制定开发区服务规范,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在规划建设、投资促进、招商引资、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研究咨询、展览会议、经贸合作等方面的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六)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凡本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本省从事与开发区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所)、院校、学会、协会等团体,以及规划、金融、会展、招商、投资等中介机构可特邀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招商等活动。
(四)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物及开发区发展的信息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等。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即可视为退会。
第十四条 对会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形成书面决议。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开发区建设管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批准,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产生,监事会不超过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项下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办公、学术研讨、考察调研、信息联络、出版刊物及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私分挪用它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代理记账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准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法规条例执行。根据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作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当协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认为协会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会停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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