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山东省开发区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民发〔2003〕9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山东省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按会员的性质,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会费4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5000元/年;
(四)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
第四条:会费计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应一次性缴清。新入会的会员在正式加入协会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协会的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由协会的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九条:协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并在每年度社团年检时向民政厅报告,并出具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经山东省开发区协会于2024年6月20日经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第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